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工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安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1.建筑面积在1000㎡(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主要包括: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消防验收。申请局部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5、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档案: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应包含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等所有资料。经复验合格的建设工程验收档案应将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等材料与原验收材料一并建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