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消防验收检查内容包括:
1、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3、防火防烟分隔、防爆;
4、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
5、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6、水灭火系统;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防烟排烟系统;
9、建筑灭火器;
10、其他灭火设施。
所有子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4处;
2、C类不合格项不大于8处。
综合评定:
消防验收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
1、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l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l家评审。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l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l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l家库,制定专l家库管理制度。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l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l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l安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公l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l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