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分为资料检查、施工质量现场检查和质量验收判定三个环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当A=0,且B≤2,且B+C≤6
时,竣工验收判定为合格;否则,竣工验收判定为不合格。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当A=0,且B≤2,且B+C≤6时,竣工验
收判定为合格;否则,竣工验收判定为不合格。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当A=0,B≤2,且B+C≤检查项的5%时,竣工验
收判定为合格;否则,竣工验收判定为不合格。
泡沫灭火系统按照《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的规定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当其功能验收不合格时,系统验收判定为不合格。
气体灭火系统按照《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的规定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当其验收项目有1项为不合格时,系统验收判定为不合格。
室内消防消火栓应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建筑物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2)消火栓阀门中心距地面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者与墙面成90°,墙壁两侧共用的消火栓宜选用可旋转式消火栓。
(3)消火栓水带应选用Φ10以上的型号,外观应当完整无损、无腐蚀、无污染现象,与接头应当绑扎牢固;消防水喉接口绑扎组件应当完整、无渗漏现象,与接头绑扎牢固。
(4)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固定标识,不应上锁,周边不应堆放物品。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