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一般分两步,先由验收科初步验收;然后由验收科安排验收科、技术科、当地消防中队的消防车一起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内容包括喷淋水泵接合器试压、消火栓试射、联动试车试验、室外环形消防通道通行无障碍试验。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该提供的各项报表和材料:
(1)填写完整并盖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均盖章注明意见);
(2)《授权委托书》并应加盖申报单位章;
(3)《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各2份;
(4)《XX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
(5)《XX省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
(6)《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意见书》及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原件各1份;
(7)《施工单位统计表》(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证书复印件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复印件);
(8)《工程使用性质登记表》;
(9)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档案3份;
(10)竣工图纸或建筑工程图纸(建施、水施、设施、电施、装修)一套;
(11)具有可燃可爆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12)许可时限: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1、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l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l家评审。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l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l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l家库,制定专l家库管理制度。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l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l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