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标识和应急照明管理:
(1)各区域应使用规范标准消防标识,消防标识齐全、无破损、褪色,固定牢固。
(2)工作区域、作业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以及其他消防重点部位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急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灯电池无匮乏、无破损。
(3)设置EPS应急电源,应有明显标识,处于工作状态,明确管理责任人。
(4)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灯或反光标志;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疏散指示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标志不应当被遮挡,且保持完好。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消防维保、维修范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维修范围包括: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气体灭火系统;
4、消火栓系统;
5、消防联动设备的维护维修负责到消防联动设备的接口;
6、消防报警线路和消防联动线路及消防联动电源线路、管路出现问题包括短路、断路。
我公司将对维护、维修范围内出现的故障免费人工进行修复(如人为的短路、断路、设备损坏等故障则不属维修范围);如设备老化损坏,无法修复的,由贵单位负责购买新的设备,我公司负责安装。
系统检测和维修过程中贵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及人员配合,否则出现不可预知的损失我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及提供以上服务。